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申購砂石料源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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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事業(以
    下簡稱本事業),辦理花蓮溪水系河川疏浚之土石方申售對象及流程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購對象及檢附證件如下:
  (一)需為領有本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但營業項目
        限砂石碎解加工業者;須檢附申請書、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切結書。
  (二)承攬花蓮縣內公共工程需用土石級配料源者。須檢附申請書、工
        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承攬縣內公共工程合約書影本
        、切結書。
  (三)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三、申購砂石料源應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證件,向本府民政局提出申請。經
    審查核可後,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保付支票向本府之○○代理縣
    庫繳費;持○○繳款後之送款憑單,再向民政局依申購數量領取提貨
    單(作業流程如附件)。

四、申購砂石料源,以電匯方式繳費流程:申購人於縣內各銀行行庫辦理
    電匯時,持各該銀行已電匯轉帳收據(正本)向民政局依申購數量領
    取提貨單。惟受理人員務必至本府○○代理行庫確認該款項已匯入基
    金專戶。

五、貨車進入土石區應將管制卡交予管制站工作人員登記,憑以進場裝貨
    。

六、申購人進出公共造產管制站提貨時,砂石車應依「裝載砂石土方車輛
    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應自行洽僱經監理機關登檢合格之砂
    石專用車。

七、進出公共造產管制站砂石車須具備可密閉之車斗,防止逸散;並應具
    備覆蓋車斗所需之防塵布,且出管制站前即應完成緊密覆蓋。

八、申購人加工生產之砂石成品,應優先供給本縣公共工程之需要,並需
    平價供應縣內建築業者,不得任意漲價;如有意圖壟斷市場或任意漲
    價,本府得拒絕後續之供貨。

九、申購人不得將土石料源運出縣外,如有運出縣外情形,本府得拒絕後
    續之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