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公共造產土石採取事業(以
下簡稱本事業),辦理花蓮溪水系河川疏浚之土石方申售對象及流程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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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購對象及檢附證件如下:
(一)需為領有本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但營業項目
限砂石碎解加工業者;須檢附申請書、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切結書。
(二)承攬花蓮縣內公共工程需用土石級配料源者。須檢附申請書、工
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承攬縣內公共工程合約書影本
、切結書。
(三)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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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砂石料源應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證件,向本府民政局提出申請。經
審查核可後,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保付支票向本府之○○代理縣
庫繳費;持○○繳款後之送款憑單,再向民政局依申購數量領取提貨
單(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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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購砂石料源,以電匯方式繳費流程:申購人於縣內各銀行行庫辦理
電匯時,持各該銀行已電匯轉帳收據(正本)向民政局依申購數量領
取提貨單。惟受理人員務必至本府○○代理行庫確認該款項已匯入基
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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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貨車進入土石區應將管制卡交予管制站工作人員登記,憑以進場裝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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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人進出公共造產管制站提貨時,砂石車應依「裝載砂石土方車輛
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應自行洽僱經監理機關登檢合格之砂
石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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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出公共造產管制站砂石車須具備可密閉之車斗,防止逸散;並應具
備覆蓋車斗所需之防塵布,且出管制站前即應完成緊密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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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購人加工生產之砂石成品,應優先供給本縣公共工程之需要,並需
平價供應縣內建築業者,不得任意漲價;如有意圖壟斷市場或任意漲
價,本府得拒絕後續之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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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購人不得將土石料源運出縣外,如有運出縣外情形,本府得拒絕後
續之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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