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並設花蓮縣全民防
    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召集人由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分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
    任。本府各處及一級機關主管,除民政處處長外,均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召集人依動員準備需要,自下列人員聘依兼:
  (一)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及其他軍事單位之實際指揮人員。
  (二)本縣各中央所屬機關正副首長或業務主管。
  (三)本縣各民間公益法人、團體或機構負責人。
  (四)動員準備業務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襄
    理本會報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由執行秘書遴員派兼。

五、本會報以由召集人每半年召集會議為原則,年度結束並應舉行工作檢
    討會。但得隨時應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動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