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貳、辦公方式
四、里幹事辦公方式,由本所訂定。

五、里幹事除辦理里內業務外,並得由鎮長統籌調配支援本所臨時重大、
    緊急業務事項,由民政課長承鎮長之命指揮監督。

六、里幹事必須外出辦理之業務,應於下午辦理為原則,外出時應將外出
    事由、地點、往返時間及連絡電話,填明於外出登記牌,以方便里民
    洽公,同時應與里長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