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辦公方式
四、里幹事辦公方式,由本所訂定。
五、里幹事除辦理里內業務外,並得由鎮長統籌調配支援本所臨時重大、 緊急業務事項,由民政課長承鎮長之命指揮監督。
六、里幹事必須外出辦理之業務,應於下午辦理為原則,外出時應將外出 事由、地點、往返時間及連絡電話,填明於外出登記牌,以方便里民 洽公,同時應與里長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