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2日

編章節條文

  參、服務事項
七、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辦理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三)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書、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按規定每六個月召開鄰長會議一次。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工作。
  (九)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里長交辦事項。
  (十一)本所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代繕各種申請書表,不含法律訴訟文書、契約書及易
    引發法律爭議之其他申請書表之代繕。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
    室職掌範圍內工作,除因重大、緊急需里幹事協辦,並經簽請鎮長核
    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八、里幹事每年至少應普遍訪問各住戶一次,對於里內之鄰長、低(中低
    )收入戶、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每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遇有
    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紀錄並適時反映或加以協助
    。

九、本所各課室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課。

十、本所每月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鎮長主持,鎮長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主任秘書或民政課長代理主持,本所各單位主管得列席。

十一、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左:
    (一)工作報告
    (二)工作提示。
    (三)工作檢討。
    (四)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里幹事應將前項工作會報情形報告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