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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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辦理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三)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書、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按規定每六個月召開鄰長會議一次。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工作。
(九)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里長交辦事項。
(十一)本所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代繕各種申請書表,不含法律訴訟文書、契約書及易
引發法律爭議之其他申請書表之代繕。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
室職掌範圍內工作,除因重大、緊急需里幹事協辦,並經簽請鎮長核
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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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幹事每年至少應普遍訪問各住戶一次,對於里內之鄰長、低(中低
)收入戶、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每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遇有
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紀錄並適時反映或加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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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各課室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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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每月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鎮長主持,鎮長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主任秘書或民政課長代理主持,本所各單位主管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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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左:
(一)工作報告
(二)工作提示。
(三)工作檢討。
(四)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里幹事應將前項工作會報情形報告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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