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查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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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下列事項,里幹事應
隨時向本所查報: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四)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五)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六)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七)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八)天然災害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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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所接獲查報案後,應即處理。查報事項非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
應即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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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所對於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對辦理查報案件具
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即時獎勵並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
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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