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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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查報事項
十三、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下列事項,里幹事應
      隨時向本所查報: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四)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五)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六)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七)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八)天然災害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四、本所接獲查報案後,應即處理。查報事項非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
      應即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十五、本所對於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對辦理查報案件具
      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即時獎勵並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
      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