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申
請機關)辦理鄉(鎮、市)村(里)相關活動,以匯聚村里力量,共
同推展相關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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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範圍:補助對象為本縣鄉(鎮、市)公所,鄉(鎮、市)
公所辦理下列活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民俗文化、祭典節慶或重要歷史事件紀念等相關活動。
(二)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凝聚村里力量相關活動。
(三)其他民政或村里相關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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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及限制:
(一)申請機關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
請。
(二)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聚餐、煙火、禮券(包含
商品券、園遊會券等)及硬體建設(資本門)等項目不予補助。
(三)申請機關應另行編列自籌款,其比率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
三十。
(四)補助金額按「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相關規定,依
鄉(鎮、市)公所財力等級,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或酌予補助
事項扣除所獲補助款(如中央、企業捐款等)後,以不足數之 1
/ 2為補助上限額度辦理。
(五)本府每年就同一申請機關之申請,同一活動僅補助一次。
(六)補助經費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七)特殊活動經檢附活動計畫書送本府核可者,其補助金額及次數不
受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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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之補助案,申請機關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
(一)應於活動執行二星期前提出變更計畫,函報本府核定。
(二)若計畫總經費有減少,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率核減之
(三)未提出變更計畫者,本府得視情況撤銷該補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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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機關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活動計畫書: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機關、指導機關、承
辦機關、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及經費來源。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申請機關代表人、會計、承辦人均須核章):
內容應包括項目、規格、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
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用途、包含細項說明)等項。
(四)經費來源:含各補助機關之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一案件向二
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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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動計畫執行及核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
移作他用),於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
(二)受補助機關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文宣資料之適
當位置標明廣告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執行
情形及附日期之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府。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款收據、納入預算
證明、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表1 )、「花蓮縣政府補助經費結
報表(表 2)」及成果報告(含照片)等資料報府核實撥款,如
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載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
(四)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
(浮)報等情事者,本府得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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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視本府財政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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