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稱實徵數如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致徵起金額未確定者,應 將未確定金額扣除,俟行政救濟確定再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於前項行政救濟確定後,通知本府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補助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