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代)管縣有財產報表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辦理。
二、填報機關: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代
    表會,應按期填送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
三、填報內容:以填報機關經(代)管之縣有財產為範圍,其他如使用他
    級政府之撥借用財產均不予列入。
四、填報程序及份數:各類財產報表,填報機關編製後送本府二份,一份
    自存。
五、填報時間:所有報表均為半年報,填報時間分為二期,分別為一至六
    月財產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七至十二月財產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六、每期應填送之財產報表:
(一)財產增減表:(如附件一)
      1.增減財物「分類編號」,「最低耐用年限」均應依照行政院頒財
        物標準分類規定填列,又「財產號碼名稱及品質規格」、「購置
        年月日」、「單位」、「單價」各欄不得遺漏。
      2.減少財物除依照前開規定填列外,並應將「減少原因」,「有無
        殘餘價值」,及「核定機關日期文號」詳實填明,如屬非公務經
        費財物,應於同行備註欄填註經費類別名稱及量值。
      3.財物分類錯誤調整類別,應逐項以相對增減方式互為填列,並於
        各行備註欄分別註明「調整至類」及「由類調整轉入」。
      4.財物分類編填順序及填報日期悉依該表附註各點規定辦理。
(二)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如附件二)
      1.表列各類財產均應列報量值不得遺漏,土地改良物類不計面積。
        同一機關如經管兩種以上縣預算購置財物時,請依規定合併填報
        ,並於備註欄註明各類預算所購置量值。
      2.單位:土地填寫「筆」,房屋建築及設備填寫「棟」,土地改良
        物,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一律以「件」計
        算,另土地、房屋建築及設備應核算面積。
      3.原有「上期」量值,應依據上期報表現有(本期)量值數額填列
        ,如需更正原有(上期)量值,應敘明原因列入財產增減表,經
        由增減程序辦理,不宜逕行更正原有量值。
      4.第一次填報財產報表之新成立機關,應依據移交接管及依規定取
        得之縣有財產帳冊所列量值填列。
      5.本期增加及減少兩欄,應依照同期增減表各類增減量值填列,無
        增減者,不必填寫。
(三)報廢財物處分統計表:(如附件三)
      1.各欄之填列,請照該表附註辦理。
      2.奉准報廢欄,應填列核定機關文號。已處分並有所得者,應於繳
        庫情形欄詳列文號,並檢附收據影本一份。
      3.表列各批次財物帳面合計金額,如少於同期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減少欄所列量值時,應查明原因(如撥出,贈與或意外損失)於
        備註欄內註明。
(四)經(代)管縣有財產目錄:(如附件四)
      1.各類財產量值應與財產分類量值統計量值相符。
      2.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取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計
        算。
七、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