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及縣轄各鄉(鎮、市)公所
為因應本縣遭受天然災害(以下簡稱災害)時,各單位能善盡權責、
迅速處理並相互配合,以爭取搶險救及搶修時效並達成復建目標,特
依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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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火災、震災等。
(二)搶救:指對災民之生命、財產進行搶救。
(三)搶險:指因災害致使公共設施發生險象,為防止公共設施發生損
害,必須立即加以緊急強固之措施。
(四)搶修:指對已受損害之公共設施進行緊急修復,以避免災害蔓延
擴大。
(五)復建:指天然災害發生後,為修復或重建公共設施所作之處理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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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查報、初勘、復勘、抽勘及復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報:災害發生時,以村里為單位,由村里幹事、村里長及警勤
區警員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並儘速通報鄉(鎮、市)公所
及權責機關。
(二)初勘:由鄉(鎮、市)公所就受災項目進行勘查,並於災後五日
內依規定格式陳報本府各工程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
本府各業務單位權責區分如下:
1.水利工程:報本府工務局水利課。
2.一般道路工程:報本府工務局土木課。
3.水土保持工程:報本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
4.山地工程: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部落建設課。
5.人員傷亡或住屋毀損嚴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者:報本府社會局
社會福利課。
6.縣立各級學校廳舍工程:報本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課。
7.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公有廳舍工程:報本府財政局財務管理課
。
(三)複勘:本府各業務單位經彙整各鄉(鎮、市)公所查報受災項目
後,其主管應儘速組成災害複勘小組(以下簡稱複勘小組)進行
實地複勘並將審定結果簽會財政局及主計室籌措經費。複勘結果
經呈請縣長核准後,應即函報行政院核備(補)。
(四)抽勘與核定:行政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小組派員抽查並進行實地
勘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五)復建:由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各業務單位依劃分權責及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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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之災害預防規定,切實辦理防
災業務。公共設施遭受災害毀損者,應主動辦理搶險、搶修及復建等
措施,以防災害擴大,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辦理事項:
1.本府主管河川(含排水)、堤防、漁塭、漁溫流失救助。
2.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3.水土保持工程。
4.人口傷亡、房屋倒塌及災民救濟之複勘及核撥救濟金等工作。
5.農田流失、埋沒等救濟工作。
6.六十萬元以上災修工程(不含中央機關辦理者)。
(二)鄉(鎮、市)辦理事項:
1.人口傷亡、房屋倒塌及災民救濟之初勘及發放救濟金等工作。
2.除重大災害之特殊情形外,應於災後五日內完成急要搶修(險
)工程,未完成前均應豎立警告標誌或圍籬以免發生危險。但
該工程權責屬中央機關主管者,應先知會該機關。
3.鄉(鎮、市)所屬各機關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4.鄉鎮市管理之排水工程、村(里)下水道工程。
5.六十萬元(含)以下災修工程(不含中央機關辦理者)。
6.鄉鎮市轄內之各項道路、河川、橋樑等因遭受災害阻斷交通者
,應立即在適當地點公告,並採取設置警告標誌等必要措施,
以防災害擴大並維護人、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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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害搶救、搶險、搶修及復建經費之籌應:
(一)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最低
不得少於當年度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鄉(鎮、市)災害搶救、搶險、搶修及復建經費,就其所列之災
害準備金因應支用,如有不敷時,應先檢討調整其年度預算執行
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目,應停止辦理並循預算程序處理
,以作為災害移緩救急之因應財源。經檢討調整仍有不足者,得
報請本府依其災情及財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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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災鄉(鎮、市)公所申請本府補助復建經費,應備妥下列書表:
(一)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總表。(附表一)
(二)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明細表。(附表二)
(三)災害復建工程概算表及附有日期之災害現場照片。(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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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災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五日內,備妥第六點規定資料
陳報本府核備(補),未依期限陳報、提報資料不實或遺漏者,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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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複勘小組於複勘後七日內,應按工程種類,依第六點規定之書
表填列複查所需復建經費,送財政局彙整。財政局應依彙整結果,擬
定補助方案簽報縣長核定。補助方案如仍有不足時,由財政局依行政
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報請行政院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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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災害發生時,各管理機關對所主管之公共工程需進行緊急搶修、搶通
或搶險,但依規定程序招標無法應急而需以限制性招標辦理緊急搶修
工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災害發生後權責機關應於三日內擬訂搶修或搶險計畫,該計畫內
容應包括災害發生地點、名稱、受災範圍概況、本次搶修(險)
範圍(同一道路及附近一公里內應列同一案件處理)、搶修方式
及搶修理由之詳細說明並附工程預算書圖,計畫應經簽奉機關首
長核准後辦理之。
(二)如因堤防潰堤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災害發生,急需即刻辦
理搶修(險)者,得依實際需求即行辦理搶修(險),惟最遲應
在五日內補陳簽准。各項搶修(險)工程應以直接人工、機械、
材料及工資等實際費用為限,不得籠統以一式或承包方式辦理。
(三)搶修所需經費由鄉(鎮、市)自行視年度災害準備金及財政支出
能力調度運用,本府原則不予補助,惟個案經費超過六十萬元者
之重大搶修工程,應先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陳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
位,並於複勘小組完成實地複勘後,依核定金額補助之。但同年
度內連續遭受嚴重天然災害?
(四)各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災害準備金應用於緊急搶修(險)
及房屋倒塌等各項災害救濟等支出,於年度結束仍有剩餘者,可
留為下年度編列建設財源之用,本府不予扣除修復之費用。
(五)搶修(險)完成後,應檢附同一背景之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照片應附記施工日期)。
(六)工程中動用機械工作者,除應檢附機械施工之照片外,並應於該
機械費用之單據中,填明該機械之引擎號碼,陳報之監工日報,
亦應詳列該機械之工作範圍與時間,並依規定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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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災後社會救助業務,由社會局依花蓮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辦理,其經費併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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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學校經核定之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並應限期完成復建,未
依限完成者,收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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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本要點之工作人員其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學校對於搶救、搶修(險)、救助、復建及其他處理
災害有功人員,應予獎勵。
(二)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1.查報災情未能盡職者。
2.未能及時搶救、搶修(險)致災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財產遭
受損失,公共設施受到損害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3.災害復建工程,未依限完工者。但情形特殊經陳報奉准者,
不在此限。
4.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申請災害補助或執行審核工作有不實
或虛報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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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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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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