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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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撥付本府之獎勵金,經扣除檢舉人及協助查緝單位應得獎勵金
所得餘額,依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縣長百分之二點五、副縣長百分之一、秘書長百分之零點五。
(二)百分之九十六提撥本府各查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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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查緝單位之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接及協助參與查緝行動之查獲單位分配百分之六十:查獲機關
如有二個以上單位配合查獲違規菸酒案件者,再依下列標準分配
之:
1.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單位如由本府其他單位人員協助者,分
配查獲單位百分之八十;分配協助單位百分之二十(如協助單
位有二個以上單位者將應得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2.配合主辦菸酒查緝主管機關(本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分配
主辦菸酒查緝主管機關百分之六十;協助機關百分之四十。
3.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
百。
(二)承辦單位(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單位)分配百分之
二十。
(三)保管處置單位(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單位)分配百分之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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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依本要點規定核算分配數並編製花蓮縣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
案件獎勵金分配表後,函知各受分配單位辦理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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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勵金係以「單位」為分配對象,府外單位依機關單位別檢據向本
府請領獎勵金,免附印領清冊(由各單位自行分配);府內單位則以
印領清冊請領獎勵金。
獎勵金應由各單位會計系統辦理所得通報及扣繳所得稅。各單位分配
所得獎勵金應按員工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下,分配
給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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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95年 1月 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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