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原則
(一)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抽檢家數之比
例,在菸酒製造業及已登記酒精販賣業每年應至少辦理 1次抽檢
;在菸酒進口業及販賣業,應至少為百分5以上。
(二)本年度應抽檢菸酒製造業者家數,目前申請合法設立之製酒廠商
計有「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花蓮縣花蓮市桑椹
產銷班第一班」、「大華實業社」、「合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仁祥食品行」、「多羅滿企業社」、「泰東食品行」、「鑫
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8家。已登記酒精販賣業者為「酒江街
有限公司」登記儲放地點花蓮酒廠及七星街等 2處。前揭菸酒製
造業及已登記酒精販賣業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抽檢之規定。
(三)在菸酒販賣業,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菸酒販賣業家數為 1
,814家,加上轄內已取得菸酒進口許可執照之廠商計有合潁酒業
股份有限公司、多羅滿企業社、酒江街有限公司、央全貿易有限
公司等4家,總計1,818家。菸酒進口業及販賣業應至少抽檢百分
之5以上,本年度需抽檢91家,平均每季需抽檢23家。
(四)對於菸或酒製造業者於抽檢時應就衛生標準抽檢及提供產品種類
檢驗報告,本年度如有新設立之業者比照本方案辦理(檢舉案件
應全數辦理)。如經檢查不合格者,應依法處理,並列為次一季
之抽檢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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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重點項目及範圍:
(一)執行重點及範圍:源頭管理及重點管理,以有效運用人力。
茲將96年度菸酒管理工作重點敘述如下:
1.加強查察進口及製造業者相關標示及製造過程正當性、合法性
。
2.三節前赴大賣場訪查並宣導菸酒管理相關規定。
3.加強查察偏僻地區有無產製私劣酒者。
4.稽查列管未變性酒精:基於考量未變性酒精為製造私劣酒之原
料,為防杜不肖業者大量購買,私自產製私劣酒,本府除派員
輔導本縣未變性酒精販賣業者外,並針對其一次銷售超過5 公
升者,加強查察有無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
件,以及有無依規定按月申報「未變性酒精產製進口進銷存量
月報表」及「未變性酒精銷售明細表」,以收管控之效。
針對大量購買未變性酒精之個人或業者,逐案請其說明用途或
提供證明文件,遇有顯不合常情者,隨即派員赴現場稽查、瞭
解,並宣導菸酒管理相關規定,防止發生將未變性酒精轉供產
製私劣酒情事。
5.列管有案業者(曾受本府菸酒查緝小組行政處罰或移送地檢署
有案者)。
(二)檢查重點及範圍
製造業
┌──┬──────────┬──┬──────────┐
│項次│檢查項目 │項次│檢查項目 │
├──┼──────────┼──┼──────────┤
│1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取得│10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
│ │許可執照 │ │合規定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11 │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
│ │、劣酒 │ │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通│
│ │ │ │知更換負責人或撤銷許│
│ │ │ │可者 │
├──┼──────────┼──┼──────────┤
│3 │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12 │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
│ │照有無逾有效期限 │ │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超過│
│ │ │ │上限規定 │
├──┼──────────┼──┼──────────┤
│4 │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13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依法│
│ │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 │辦理變更申報 │
├──┼──────────┼──┼──────────┤
│5 │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14 │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 │情事 │ │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或受│
│ │ │ │託產製菸酒者 │
├──┼──────────┼──┼──────────┤
│6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15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 │員安全維護及刑罰案件│ │公告禁止產製、輸入或│
│ │筆錄製作與聲請搜索票│ │販賣 │
├──┼──────────┼──┼──────────┤
│7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16 │有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
│ │符合規定 │ │法令規定 │
├──┼──────────┼──┼──────────┤
│8 │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17 │衛生標準及提供產品檢│
│ │擅將變性酒精還原為未│ │驗報告 │
│ │變性狀態 │ │ │
├──┼──────────┼──┼──────────┤
│9 │有無產製非已開發產製│18 │其他 │
│ │菸酒情事(私菸、私酒│ │ │
│ │) │ │ │
└──┴──────────┴──┴──────────┘
買賣業
┌──┬──────────┬──┬──────────┐
│項次│檢查項目 │項次│檢查項目 │
├──┼──────────┼──┼──────────┤
│1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取得│8 │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
│ │許可執照。 │ │或劣菸、劣酒而販賣、│
│ │ │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 │ │ │者。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9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依法│
│ │、劣酒。 │ │辦理變更申報。 │
├──┼──────────┼──┼──────────┤
│3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10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
│ │符合規定。 │ │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賣業│
│ │ │ │者是否領有藥局執照或│
│ │ │ │藥商許可證。 │
├──┼──────────┼──┼──────────┤
│4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11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 │合規定。 │ │公告禁止輸入或販賣之│
│ │ │ │菸酒。 │
├──┼──────────┼──┼──────────┤
│5 │有無販賣啤酒以外之酒│12 │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 │類其容器容量超過五公│ │ │
│ │升情形。 │ │ │
├──┼──────────┼──┼──────────┤
│6 │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13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
│ │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 │員安全維護及刑罰案件│
│ │為。 │ │筆錄製作,與聲請搜索│
│ │ │ │票。 │
├──┼──────────┼──┼──────────┤
│7 │有無販賣過期之啤酒等│14 │其他 │
│ │情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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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方法: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查緝作業相關程
序以實地查核為原則。另為節省檢查人力,減少業者困擾,前項
表列檢查項目得合併一次辦理。
(二)步驟:製造業、買賣業分業分業辦理。
抽檢(稽查、取締)結果,現場應填製辦理製造業菸酒稽查結果紀錄
表或買賣業菸酒稽查結果紀錄表;屬違法案件,應製作辦理查獲違法
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附表,依法處理。
檢舉或其他單位移送案件,情節重大或具爭議性者,得提報本府菸酒
查緝小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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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稽查時程規劃:按季實施分區抽檢菸酒業者計畫表
┌────────────┬───────────────┐
│ \ 分區 │鄉鎮別 │
│ \ │ │
│季別 \ │ │
├────────────┼───────────────┤
│第 1 季(1 至 3 月) │花蓮市、秀林鄉、新城鄉 │
├────────────┼───────────────┤
│第 2 季(4 至 6 月) │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萬榮鄉│
├────────────┼───────────────┤
│第 3 季(7 至 9 月) │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豐濱鄉│
├────────────┼───────────────┤
│第 4 季(10 至 12 月)│花蓮市、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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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定期稽查每月不定期加強查緝山地鄉偏遠地區及重大節慶加強查緝
大量使用菸酒場所,稽查方式由財政局擬定時間、地點,電洽通知其
他查緝小組成員配合查緝,並做成稽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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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力需求及分工:稽查前,由本府財政局協調會同各單位人員,按前
項表列檢查項目分工稽查,分工稽查時,除會同環保、衛生、城鄉發
展局、公共事務室及警察或其他治安單位外,再會同國稅局等其他單
位辦理,前揭單位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配帶花蓮縣政府統一掣發
之稽查證。
菸酒聯合查緝業務各單位工作職(權)責劃分表
1.製造業部分:
┌──┬──────────────────┬─────┐
│編號│工作內容 │承辦單位 │
├──┼──────────────────┼─────┤
│1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財政局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劣酒。 │衛生局 │
├──┼──────────────────┼─────┤
│3 │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照是否逾有效期限│財政局 │
│ │。 │ │
├──┼──────────────────┼─────┤
│4 │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城鄉發展局│
│ │定。 │ │
├──┼──────────────────┼─────┤
│5 │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情事。 │財政局 │
├──┼──────────────────┼─────┤
│6 │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財政局 │
│ │或受託產製菸酒者。 │ │
├──┼──────────────────┼─────┤
│7 │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財政局 │
│ │超過上限規定。 │ │
├──┼──────────────────┼─────┤
│8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局 │
├──┼──────────────────┼─────┤
│9 │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將變性酒精還│衛生局 │
│ │原為未變性狀態。 │ │
├──┼──────────────────┼─────┤
│10 │有無產製非已開放產製菸酒情事(私菸 │財政局 │
│ │私酒)。 │ │
├──┼──────────────────┼─────┤
│11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局 │
│ │ │公共事務室│
├──┼──────────────────┼─────┤
│12 │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財政局 │
│ │條通知更換負責人或撤銷許可者。 │ │
├──┼──────────────────┼─────┤
│13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城鄉發展局│
│ │ │財政局 │
├──┼──────────────────┼─────┤
│14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產製或輸│財政局 │
│ │入之菸酒。 │ │
├──┼──────────────────┼─────┤
│15 │有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環境保護局│
├──┼──────────────────┼─────┤
│16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員安全維護、聲請│警察局 │
│ │搜索票、刑罰案件筆錄製作及移送司法單│ │
│ │位。 │ │
└──┴──────────────────┴─────┘
2.買賣業部分:
┌──┬──────────────────┬─────┐
│編號│工作內容 │承辦單位 │
├──┼──────────────────┼─────┤
│1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財政局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劣酒。 │衛生局 │
├──┼──────────────────┼─────┤
│3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局 │
├──┼──────────────────┼─────┤
│4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局 │
│ │ │公共事務室│
├──┼──────────────────┼─────┤
│5 │有無販賣啤酒以外之容器量超過五公升情│財政局 │
│ │形。 │ │
├──┼──────────────────┼─────┤
│6 │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財政局 │
│ │類行為。 │ │
├──┼──────────────────┼─────┤
│7 │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或劣菸、劣酒而販│財政局 │
│ │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 │
├──┼──────────────────┼─────┤
│8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城鄉發展局│
│ │ │財政局 │
├──┼──────────────────┼─────┤
│9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衛生局 │
│ │賣業者是否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證。│ │
├──┼──────────────────┼─────┤
│10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或販│城鄉發展局│
│ │賣之菸酒、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財政局 │
├──┼──────────────────┼─────┤
│11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員安全維護、聲請│警察局 │
│ │搜索票、刑罰案件筆錄製作及移送司法單│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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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需求
由各單位於本年度預算內核實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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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期效果
預期本(96)年度抽檢家數能全數辦竣,使轄內菸酒產製、銷售符合
菸酒管理法規定,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及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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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96)年度抽檢菸酒業者作業實施方案,俟本府菸酒查緝小組委員
審議通過,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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