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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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對鄉(鎮、市)公所請求本府補助事項,
    應按計畫性質,訂定明確及客觀之審核標準,其審查過程應透明、公
    開,並簽會財政及主計處後由縣長專案核定。

二、各處暨所屬機關列有對鄉(鎮、市)公所補助款者,應切實督導並列
    管補助計畫及預算之執行,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