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103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為持續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稅捐,特依據菸酒管理法
    等相關規定,並檢討歷年查緝作業及執行成效,訂定本策進計畫。

貳、目的:持續維護菸酒市場產銷秩序,降低私劣菸酒對稅收及菸酒市場
    所造成之衝擊,並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參、實施期間:103 年 1月 1日至 103年12月31日止。

肆、執行機關:本府查緝小組各相關局處、花蓮縣警察局、花蓮縣衛生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六海巡隊、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花蓮機動查緝隊。

伍、具體策進作為:
一、查緝人力部分:
  (一)妥善運用查緝經費,適時進用查緝人力。
  (二)洽請菸酒業者協助查緝:
        1.洽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配合查緝政策及維護其菸
          酒權益,運用該公司及營業單位人力及檢驗等技術協助查緝,
          若有不法情資,並主動通報本府或其他查緝機關辦理。
        2.菸酒業者應對所屬下游商採取適當的管控措施,如指派駐區人
          員得隨時查驗倉庫及運送在途貨品狀況,或要求鋪貨商業務代
          表勿調取違法菸酒自行販售,若發現有此行為,應依契約罰則
          處理。
二、查緝作業部分:
  (一)查緝重點:
        1.配合財政部政策,就酒製造業者釀造原料與酒類標示相符性、
          進用原料安全衛生、農藥殘留、黃麴毒素、重金屬及防腐劑之
          抽檢查核。
        2.未變性或變性酒精之選案查察。
        3.轄區內酒製造業及菸酒進口業者之選案查察。
        4.酒精販賣業者之查察。
        5.新上市前酒品檢驗及市面販賣酒品衛生之抽檢。
        6.加強飯店、餐廳及薑母鴨、羊肉爐、燒酒雞、牛排館等餐飲商
          店及傳統市場、黃昏市場、檳榔攤、月子水(月子餐業者)等
          銷售或使用菸酒品場所之查察。
        7.市面販賣低價菸酒品之查察。
        8.菸酒產製或進口業者通路盤商之查察。
        9.加強查緝機關縱橫向及資訊之交流與合作。
       10.加強宣導酒類標示等行銷及鼓勵民眾踴躍提出檢舉。
  (二)查察方式:
        1.平時查察:
         (1)菸酒製造業:9 家,每年至少抽檢 1次。
         (2)菸酒進口業:5 家,按家數抽檢 5%以上。
         (3)販賣業:2,193 家,按家數抽檢 5%以上。
        2.情資蒐集及專人聯絡窗口。
        3.建立及運用相關資訊平台勾稽分析查緝重點及對象。
        4.篩選風險性高之累犯及查獲違法量多者資料。
        5.洽請檢警調對可疑業者佈線跟監。
        6.不定期與協查單位人員檢討成效與對策。
        7.積極宣導行銷,尤其對於原住民地區各部落及偏遠地區民眾等
          之宣導,並鼓勵民眾踴躍提出檢舉。
  (三)專案聯合查緝:
        1.配合財政部不定期查緝專案聯合各相關機關(單位)辦理稽查
          作業。
        2.傳統民俗節慶前專案查緝每年 3次。
        3.不定期選案查緝。
        4.檢舉案件查緝。
三、宣導:
  (一)業務宣傳方面:
        1.配合各機關(單位)及公益團體辦理菸酒法令宣導。
        2.利用媒體播放宣導短片,並利用各種場合,因地制宜加強宣導
          菸酒管理法令。
  (二)多管道宣導方式:
        1.藉由刊登媒體廣告、網站,或製作海報、DM及宣導品等方式,
          加強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以提升民眾菸酒消費意識。
        2.為廣泛對特定之目標族群辦理防杜私劣菸酒與稅捐逃漏之宣導
          ,將運用合適的宣導通路,如透過各鄉(鎮、市)設立之電子
          看板加強對鄉(鎮、市)民之宣導。
        3.配合消費者保護活動適時宣導民眾應優先購買取得認證「 W」
          字型標章之優質酒品,勿購買來路不明或低價酒品等。
        4.落實村里基層民眾宣導及鼓勵民眾檢舉。
        5.協調轄區菸酒業者通力合作辦理宣導。

陸、執行分工:
一、本府財政處:綜合查緝協調聯繫下列機關執行查緝及宣導工作: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六海巡隊。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花蓮機動查緝隊。
  (四)花蓮縣警察局及各分局。
  (五)花蓮縣衛生局。
二、花蓮縣警察局及各分局:
  (一)配合各項重大菸酒違規案件及刑事違法案件之查緝與移送。
  (二)配合相關檢舉案件之聯合稽查。
三、花蓮縣衛生局:
  (一)配合主辦單位辦理定期及不定期專案查緝作業。
  (二)加強對於轄區內各飯店、餐飲業者之稽查及宣導作業。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一)轄區內酒製造業者之產銷案查察。
  (二)市面販賣低價菸品及酒品查察。
  (三)涉嫌違規低價菸酒移送案件之查核。
  (四)其他機關通報涉有逃漏稅之菸酒(含變性酒精)相關業者之查察
        。
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六海巡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花蓮機動查緝隊:
  (一)低價菸酒品之查察。
  (二)涉嫌違規或仿冒菸酒品之查察。
  (三)配合主辦單位對於涉嫌違規菸酒品之查緝作業。

柒、績效考核:各相關查緝機關或個案查緝優良者,依中央私劣菸酒查緝
    督導考核評比結果,由財政處彙總簽報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敘獎。

捌、經費:本策進計畫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或勻支。

玖、預期效益:建立查緝機制,有效運用各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逐步達
    到下列目標:
    一、杜絕私劣菸酒品產製、販售,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
    二、健全菸酒產銷秩序,增進菸酒管理效能。
    三、提升私劣菸酒品查緝績效,維護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