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公所公共債務資訊揭露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財政部函頒「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及 104年 9月
    16日台財庫字第 10403744230號函與 104年 9月18日台財庫字104006
    20620 號函辦理。

二、目的:強化各級地方政府債務資訊揭露建置債務鐘,落實全民監督。

三、適用對象: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公告時間:每月10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五、公告地點:各鄉(鎮、市)公所網站首頁左上方設置「最新債務訊息
    」專區並與本府債務資訊網頁連結更新,確保並提升各級政府債務透
    明度。

六、公告內容:
  (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七、公告內容說明:
  (一)「 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即各鄉(
        鎮、市)公所上月之「 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 1年債
        務未償餘額」之實際數。以上二項指標為確保債務揭露資訊之一
        致性,債務未償餘額以「萬元」為單位。
  (二)「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1.分子:即各鄉(鎮、市)公所上月之「 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數。
        2.分母:以各鄉(鎮、市)戶政機關公布之上上月各鄉(鎮、市
          公所轄區內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項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2
          位。
  (三)「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係公共債務法
        第 4條第 4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
        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
        本項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四)範例:
        ┌──────────────────────────┐
        │截至○○年○○月底止,本公所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
        │一、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萬元。                │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為○○萬元。                    │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為○○.○○千元。           │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萬元。│
        └──────────────────────────┘

八、前點公告內容需每月10日前轉成 CSV格式檔案逕與國家發展委員會「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連結,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債務未償餘額以「元」
    為單位。

九、公告成效:本注意事項執行情形納入本府次年度各鄉(鎮、市)公所
    財政開源「行政業務」考核評分事項。

十、實施日期:自政府公報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