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節  路燈
  管理機關應經常維護檢查燈具、燈柱、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並清潔
  照明設施之玻璃罩,不得妨礙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但遭人
  為毀損者,由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