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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節 路燈
第三十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維護檢查燈具、燈柱、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並清潔 照明設施之玻璃罩,不得妨礙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但遭人 為毀損者,由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