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經常維護檢查燈具、燈柱、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並清潔
  照明設施之玻璃罩,不得妨礙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但遭人
  為毀損者,由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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