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佔、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之物
  體。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違規
  情事,應即依法排除。但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