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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佔、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之物 體。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違規 情事,應即依法排除。但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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