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道
  路兩側局部低窪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頂或人行
  道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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