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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道 路兩側局部低窪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頂或人行 道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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