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需要通過隧道者,應自地下通過。但經主管機關認為不影響隧
  道之安全、通風、照明、淨室及觀瞻者,得附設於隧道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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