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埋設於人行道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 備之頂面,未與人行道齊平者,應限期令其改善,未依限改善者,處以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 前項逾期不履行者,管理機關得代為執行,費用由公共設施管理單位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