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之綠地、路肩及人行道內,管理機關得栽植樹木、花卉或草皮,並
  得設置護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