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
  安全之虞者,應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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