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應由縣警察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設置及管理。新闢或拓寬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由工程主辦單
  位於設計時,徵詢警察機關意見設計辦理,或按所需經費,移撥警察機
  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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