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內之標誌、標線及號誌,警察機關應經常維持明晰醒目,並排除障
  礙,如因施工單位造成標誌、標線及號誌不清者,警察機關應限期令其
  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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