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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或其他設施時,承造人非先經申請管理機 關核准,不得施工。 前項損壞應由承造人負責修復,並得預繳費用,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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