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或其他設施時,承造人非先經申請管理機
  關核准,不得施工。
  前項損壞應由承造人負責修復,並得預繳費用,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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