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前條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道路之地點、範圍及計畫圖說。
  二、使用道路之目的。
  三、使用道路之期限。
  四、設施之構造。
  五、工程施工方法。
  六、施工期限。
  七、修復道路之方法。
  前項申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者,應會同警察機關辦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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