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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管理機關得依事實需要或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申請,擬定共同管道設置計 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之。 道路設置共同管道者,除特殊情事外,原有管線應納入共同管道,並禁 止在路面下新設或增設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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