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專用污水下水道,應先填妥申請書(表)向本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經核准始得聯接公共污水下水道,並依規定繳納使用費,聯接前其設施
  由下水道用戶自行維護管理,其水質標準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管制,聯
  接後公共巷道管線由管理機關(構)維護管理。
  前項專用污水下水道,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圖
  說:
  一、工程設施計畫書:
  (一)計畫概要書。
  (二)質量平衡計算書。
  (三)水理計算書。
  (四)處理廠功能計算書。
  (五)處理廠位置及配置。
  二、現況位置圖:
  三、配管立圖或昇位圖。
  四、地下室各樓層及屋頂平面圖。
  五、處理廠設備詳圖。
  前項各類圖說應經專業技師簽署,並開立簽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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