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任何設施管線,不得從中穿過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但經管理機關(構
  )核准者不在此限。
  管線得應需要申請附掛下水道,其附掛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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