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構)得隨時派員檢視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其有被占用、變
  更斷面、擅自改道、阻塞管渠、阻礙清理之情事,應即通知所有人、占
  有人、使用人停止其不當使用,並立即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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