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機關(構)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使用土地者,應支付
  償金。其支付標準或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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