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之用戶,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之期限與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雨水下水道專供市區地面(包括屋頂)所有雨水之排除使用。但污水下
  水道尚未完成地區,得兼供污水之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竣工公告使用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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