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處理措施
一、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統一簡稱機關)為統一近期各機關
    經辦長期性工程契約履約過程中,因鋼筋及型鋼價格大幅變動致廠商
    提出增加工程款之變更契約作業,特訂定本暫行原則。
二、適用本暫行原則之工程契約應符合下列要件及範圍:
  (一)該工程預算仍有決標節餘款者。
  (二)工期一年以上且實際完工日期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後者。
  (三)履約施作期間屬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
        。
  (四)工程項目中具有鋼筋及型鋼兩種建材佔該工項預算單價50%以上
        者。
  (五)契約增加給付之變更以節餘款及前款二種建材漲幅超過 2.5%之
        範圍為限。
    契約條文已明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不適用本暫行原則。
三、機關依第一點辦理契約變更,應一併載明下列事項:
  (一)適用期限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作部分之工程款。
  (二)未完成契約變更前已辦理估驗之工程款得適用契約變更後加列之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惟僅溯及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後施作部份
        。
  (三)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
        月總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
        者,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為調整依據。
  (四)可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工項以鋼筋或型鋼佔該工項單價50%以上
        者。
  (五)原契約所訂估驗計價保留款規定,適用於物價調整款之支付。
  (六)各期物價調整款應於各該期鋼筋指數、型鋼指數公布後方予核算
        。
  (七)物價調整款以該工程決標節餘款為最高調整上限。
  (八)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方式。
  (九)其他必要事項。
四、機關依本暫行原則辦理物價調整所需增加之經費,應以各該工程決標
    節餘款為最高調整上限。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工程採購,不適用本暫行原則。
六、已辦理驗收結算之工程不予追溯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貳、計算方式
一、原契約未有依營造工程物價鋼筋指數、型鋼指數調整計算方式之規定
    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契約:
  (一)估驗日當月指數比較開標當月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
        2.5 %者,就漲跌幅超過 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
        之含有鋼筋或型鋼之工項調整工程款;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在2.
        5 %以內者,不予調整。
        指數增減率=〔(B/C)-1〕×100%
        其中B=估驗日當月指數。﹝1.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
        日;2.估驗內容跨越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所約定之適用期
        限末日(暫定為93年12月31日)者,當期之B值為該適用期限末
        日所對應之當月指數﹞
        C=開標當月指數。
        指數增減率由百分比換算為數值後,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
        第五位四捨五入)。
  (二)調整之估驗款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2.5%)×F
        其中A=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中有關鋼筋與型鋼之部分
        。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
        F=(1+營業稅率)。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得以1.05代之。
  (三)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
        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參、範例
某標工程已知條件(所用數值為假設值)
一、開標(92年 1月 8日)當月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鋼筋
    指數為112.23。
二、93年 2月 5日辦理估驗請款,當期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為同年 1月
    18日,查93年 1月份當月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鋼筋指
    數為145.70。
三、機關已付預付款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30%。
四、假設93年 2月 5日辦理估驗之工程款為 1,000,000元,其中鋼筋工項
    之直接工程費為 300,000元,則當期估驗款之物價調整計算如下:
    1、指數增減率=〔(145.70/112.23)-1〕×100% =29.82%
    2、調整金額
        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2.5%)×F
        =300,000×(1-0.3)×(0.2982-0.025)×1.05=60,240
    故當期估驗款之物價調整金額為補償6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