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花蓮地方
  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
  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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