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花蓮地方 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 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 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