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本縣應補助下列適性之輔助: 一、點字書、大字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點字板。 五、放大鏡、擴視機、輔助閱讀架。 六、電腦輔具或盲用電腦。 七、符合個案的桌椅。 八、其他相關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