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為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本縣應補助下列適性之輔助:
  一、點字書、大字書、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點字板。
  五、放大鏡、擴視機、輔助閱讀架。
  六、電腦輔具或盲用電腦。
  七、符合個案的桌椅。
  八、其他相關輔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