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本府提供交通工具;無法提供交 通工具者,由本府補助交通費,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鐵公路無法到達者,以身心障礙學生住家與學校之距離為準,十公 里以內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超過十公里者每人每 月三千元。 二、鐵公路可到達者,依據鐵路、客運車費標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