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代收費之項目及收費方式如下:
  一、學生團體保險費。
  二、游泳池使用費。
  三、班級費:每學期由學校代收並列帳保管,各班級應依實際需要提出
      申請,並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四、學生家長會費:學校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者,其保管、運用、監督
      及考核應依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五、學生活動費:僅國民小學收取。
  六、齲齒防治或其他檢查費:僅辦理之學校得收取。
  七、電腦網路使用費:未使用者免收。
  八、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未排定資訊課程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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