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開放時間如下:
  一、室內池全年開放。室外池每年五月至十月開放。
  二、每日開放時間:每年五月至十月自五時三十分起至二十二時止;每
      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自六時起至二十一時止。
  三、每月第四週週一為場地維護整理時間,停止開放。
  四、特殊狀況如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天候調整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池:
  一、患有心臟病,癲癇症,皮膚病,眼疾或其它傳染疾病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不佳,易致危險者。
  三、攜帶玻璃器皿或其它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寵物,蛙鞋,球類等物品者。
  五、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兒童,無大人陪同者。

  進入本池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存保管室,不得攜至游泳池畔或
      任意置放。
  三、入池前應準備暖身運動,以免抽筋。
  四、入池者應穿著游泳衣褲並戴泳帽。
  五、入池前應先淋浴;游泳池畔禁食飲料、食品及吸煙。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
  七、不得隨意吐痰便溺及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
  八、嚴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奔跑、嘻戲等危險動作。
  九、進入本池者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
  十、關閉本池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關閉本池時須立即離開不得藉故逗
      留。

  前二條規定應於本池公告周知。違反規定者,除由現場管理人員勸導改
  正或要求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為維護本池安全與秩序,管理人員得依現場狀況限制進場人數。

  有關本池衛生安全事項,依相關游泳場所之各項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