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由會長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家
  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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