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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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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由會長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家 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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