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會費一次,具 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應予免繳。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代學校收取其他費用;非經家長代表大 會決議,不得辦理樂捐。 前項樂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專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家長委 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