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會費一次,具
  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應予免繳。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代學校收取其他費用;非經家長代表大
  會決議,不得辦理樂捐。
  前項樂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專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家長委
  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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