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專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家長委員
  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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