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六、選舉家長代表一人,擔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每
  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中應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會長以
  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代表中如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推派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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