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
      係。
  六、遴聘家長會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或列席學校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執行現行教育法令賦予家長會之權責。
  九、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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