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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多
  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者,應予補助,辦理成效優良者,予
  以獎勵。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指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係指學校以校內、校際,或與學術單位、
  社區及民間企業合作等方式,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及
  需求,會同相關教師、學者專家及家長等共同擬定之教育計畫,其可運
  用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
      ,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研究的能
      力。
  四、遠距教學:運用網路資源,架設相關網頁,進行資優教育之溝通、
      交流、分享及教學等。
  五、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如主題教學、專題
      演講、選修課程、研習討論、實作演練及建教合作等課程。
  六、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開拓認知領域,發展多元
      智能,培養關懷社會的情操。
  七、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活動。
  八、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九、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
      及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十、宣導活動:運用文宣、專欄、演講、分享或研討等方式,宣導資優
      教育理念。
  十一、服務學習:參與校內或社區之服務性活動(如愛心小老師、活動
        義工、環境佈置等),以建立學生積極服務的人生觀。
  十二、其他: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學校擬具方案向本府申請者,其程序如下:
  一、方案須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學校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三、本府召集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修正或重新申
      請。
  前項申請每年度辦理一次,學校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府審查
  。
  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擬具方案之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方案名稱。
  二、目的。
  三、學生需求及方案類型。
  四、方案辦理方式。
  五、方案實施內容。
  六、辦理時間與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其他本府相關規定。

  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方案執行期間輔導方案之執行,
  或於方案執行完畢辦理訪視,以確保方案實施品質並維護資賦優異學生
  之受教權益。
  本府應依據輔導或訪視結果了解方案辦理現況、需求及困難等,作為改
  進及規劃方案之參考,對執行方案成效不佳之學校,委請專家學者或有
  關教育人員給予支援或輔導。

  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辦理方案成效卓著者,本府得依其所提報辦理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並列為下一年度優先補助辦理之學校。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