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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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於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資賦優異學生具優良表現者,應予獎助。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指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
段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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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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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學校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議決推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參加各項國際性評選或競賽,獲得獎項或名次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評選或競賽,獲得
前三等獎項者。
三、經由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學習或國際交流者。
四、有重要研究著述或發明,並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五、其他優良表現有具體事蹟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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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獎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表。
二、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學校函送本府彙整審查。
四、本府公告並函知審查結果。
本獎助每年辦理一次,學校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
本府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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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獎助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以專案方式補助學生之學習材料、工具或用品之費用、
教師指導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之全額或部分補助。
二、獎金獎勵:公開頒發學生定額之獎金,其獎金額度由本府另訂之。
三、獎狀獎勵:公開頒發獎狀表揚。
四、補助參賽:補助學生全額或部分經費出國參加國際性評選或競賽。
五、獎助研究:由學生擬具獨立研究計畫提出申請,經專家學者審查通
過後給予研究全程之相關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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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相關申請文件及核定獎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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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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