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管理及輔導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國民終身學習,依縣民學習需要
  及縣政發展需求,提供人文素養、生活知能及技術職業專業能力,以充
  實生活內涵,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公民,從事社區服務,提昇文化
  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花蓮縣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
三、本府為釐定社區大學相關政策、校務發展方向、基金經費籌募等事宜
  ,得設置社區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由本府由相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
  、社會賢達人士組成。
    委員五至九人,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之。
四、社區大學之設置,需由大專院校、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性之
  社團法人(以下稱民間團體)提出申請辦理。
五、有意申請辦理社區大學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經營計畫書。
        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項(含計畫期間、行政
    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財務規劃、招生計畫、服務事項)、推
    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二)法人簡介。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紀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九)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團體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
  設立年數檢具之。
六、大專院校申請時,相關文件僅須提出經營計畫書。
七、本局於受理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屆滿之七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十四
  日內辦理評選。
八、評選作業應就下列要件審核之:
  (一)組織的健全性。
  (二)專業能力。
  (三)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課程內容的多元性及豐富性。
  (五)推展服務相關設施及措施。
  (六)經營計畫書之可行性及發展前景。
九、社區大學應置兼任校長一人,由民間團體之董事直接選聘之。校長應
  綜理校務,對外代表社區大學。
十、社區大學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遴聘適當人員擔任,執行秘書應有
  固定任期,並襄助校長策劃社區大學之營運及執行。
十一、社區大學應設專責之行政處、教務處及會計單位。十二、社區大學
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設學術及公共領域課程,應遴聘符合授課科目專業學歷或能
      力資格之教師擔任。
    (二)開設生活及藝能領域之課程,得遴聘該領域具有特殊專長之人
      員擔任專業課程之教師。
十三、社區大學得採分季或學期招生,每季或學期招生開課前應將招生簡
    章送本局備查。
十四、社區大學之招生對象需年滿十八歲,不受戶籍及學歷之限制。
十五、社區大學之授課,得依實際需要,採面授、函授或遠距教學等方式
    實施。授課於日間、夜間或假日均得實施之。
十六、社區大學之學生修課,依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不得授予學位,但得
    核發學程證明或結業證書。
十七、社區大學之學程規劃應採學分制,每學程應包含學術、公共領域及
    生活藝能等類別課程等三大類課程。
十八、社區大學得與各級學校辦理選課、銜接轉讀之合作,並得與職業訓
    練機構辦理訓練、研習、證照考試之合作,但有關學分與學歷之採認
    仍應依相關教育法規認定之。
十九、社區大學得接受各級學校、機關、工商企業及人民團體之委託,辦
    理進修訓練課程。
二十、社區大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特殊需要,提供適當輔導
    ,並建立申訴與學籍制度。
二十一、社區大學之經費來源:
      (一)社區大學自籌款或民間團體之收入。
      (二)本府編列預算之補助款。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
      (四)學生繳納學雜費及學分費。
      (五)工商企業、民間團體或個人捐助款。
      (六)其他與教學活動相關之收入。
二十二、社區大學應依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另
      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二十三、社區大學各教學中心開辦採學分制之課程,其教師鐘點費不得低
      於每節(合一小時)新臺幣五百元,亦不得高於國內公立大專院校
      專任或兼任教師待遇額度。
二十四、社區大學各教學中心開辦具有學分之課程,其學員之收費標準,
      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單位)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十五、本府對於社區大學,每年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輔導與評鑑,並
      做為是否繼續輔導或補助之依據。
二十六、本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經費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兩週內,應將有
      關工作成果及收支明細列冊並檢附原始支出憑證送本府辦理經費核
      銷手續。
二十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