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體育優秀及清寒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運動競技成績優異之國中畢
    業生就讀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體中),以落實運動
    人才系統化培養之深耕計畫,並照顧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二、符合體育優秀資格者,分一至四級,每學期核發體育優秀獎學金新臺
    幣一萬元、八千元、六千元及四千元,並以三年為限。(如附表一)

三、凡符合獎勵標準,且其家境特殊清寒之學生,另核發清寒優秀獎學金
    。

四、本府設體育優秀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置委員七至
    九人,其中主任委員由體中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家長及
    教師遴選聘(派)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體育優秀符合本要點標準者,應於註冊日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如附表
    二),並檢附比賽成績證明相關文件,向體中提出申請。
    前項作業由體中註冊組承辦,承辦單位彙整初審後提送本會審議,符
    合資格者造冊併同會議紀錄函報本府,核發獎學金。
    首次申請及審核作業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經審查通過者,由體中
    製作名冊函報本府核發之。
    體中及本會應審慎審核申請人之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審核不實
    情事,除追繳溢領之獎學金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及刑事責
    任。

六、依本要點核發獎學金之學生,於在學期間,有學習態度不佳、無心訓
    練、學業和專長術科成績持續低落、品行不良或受記過以上處分之任
    一情事,得由體中提送本會審議停止核發之。
    經核發獎學金之學生因故休學、退學,且就讀期間未逾學期二分之一
    者,應追繳二分之一獎學金。因故留級、重讀或延修者,雖經審查通
    過,仍應立即停發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