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轉型及支持婦女婚育
,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協助有特殊需要家庭之幼兒課後獲得妥
善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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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原則:
(一)花蓮縣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兒
實際需要辦理課後留園活動。
(二)師生均以自願參加為原則。
(三)各園辦理課後留園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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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本縣公立幼稚園之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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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類別及時間:
(一)類別:
┌───────┬──────────────────┐
│ 類 別 │ 時 間 │
├───────┼──────────────────┤
│ 甲類 │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學期中) │
├───────┼──────────────────┤
│ 乙類 │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學期中) │
├───────┼──────────────────┤
│ 丙類 │寒、暑假週一至週五(全日) │
└───────┴──────────────────┘
(二)各園視情況自行決定開辦類別。但以不影響教師進修為原則。
(三)各園辦理課後留園實施時間,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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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由各該所在之學校依下列規定自辦
或委託辦理:
(一)性質:各園規劃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
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並充分告知家長資
訊,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與否,不得強迫。
(二)師資:實施課後留園服務之師資,應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三)活動場所:場地為原幼稚園之教室,各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時應
特別注意加強場地安全暨幼兒安全之維謢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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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收支:
(一)幼兒課後留園收支項目分為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二類,以採代收
代付、自給自足為原則,納入各園會計程序辦理,專戶存儲支用
。
(二)教師鐘點費應考量社區家長之經濟能力。每節以二百六十元為原
則,但最高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元。
(三)教師鐘點費之支出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行政管理費之支出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其中百分之二十作為
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及各園水電補貼費用、其餘作為雜
支與其他支出費用,實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按加班費支給標
準,核實支給)
(四)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留園班之時數,應按比率減收及退還費
用。
(五)學生中途退出者(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月計
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予退還)
(六)幼兒課後留園所收費用於支付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後,若仍
有剩餘款應做為改善各園教學環境及設備或維護費,且應專款專
用不可移作他用。
(七)課後留園之收費得於每學期一次收齊或按月收齊,並應開立收據
。
(八)課後留園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
(九)非寒暑假期間每月收費公式如下:教師鐘點費×每月時數÷ 0.7
÷人數=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十)寒暑假期間收費公式如下(以月計費):(教師鐘點費×每月時
數÷0.7÷人數)+每月代收代辦費=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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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辦理課後留園之教師認真負責者,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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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課後留園之幼童放學時,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及家長共同維
護放學之安全。
(二)為落實親師合作理念,各園應召開家長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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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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