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轉型及支持婦女婚育
    ,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協助有特殊需要家庭之幼兒課後獲得妥
    善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花蓮縣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兒
        實際需要辦理課後留園活動。
  (二)師生均以自願參加為原則。
  (三)各園辦理課後留園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

三、實施對象:本縣公立幼稚園之幼童。

四、實施類別及時間:
  (一)類別:
        ┌───────┬──────────────────┐
        │  類      別  │            時        間            │
        ├───────┼──────────────────┤
        │     甲類     │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學期中)  │
        ├───────┼──────────────────┤
        │     乙類     │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學期中)      │
        ├───────┼──────────────────┤
        │     丙類     │寒、暑假週一至週五(全日)          │
        └───────┴──────────────────┘
  (二)各園視情況自行決定開辦類別。但以不影響教師進修為原則。
  (三)各園辦理課後留園實施時間,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

五、實施方式: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活動由各該所在之學校依下列規定自辦
    或委託辦理:
  (一)性質:各園規劃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
        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並充分告知家長資
        訊,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與否,不得強迫。
  (二)師資:實施課後留園服務之師資,應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三)活動場所:場地為原幼稚園之教室,各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時應
        特別注意加強場地安全暨幼兒安全之維謢及管理。

六、經費收支:
  (一)幼兒課後留園收支項目分為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二類,以採代收
        代付、自給自足為原則,納入各園會計程序辦理,專戶存儲支用
        。
  (二)教師鐘點費應考量社區家長之經濟能力。每節以二百六十元為原
        則,但最高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元。
  (三)教師鐘點費之支出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行政管理費之支出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其中百分之二十作為
        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及各園水電補貼費用、其餘作為雜
        支與其他支出費用,實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按加班費支給標
        準,核實支給)
  (四)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留園班之時數,應按比率減收及退還費
        用。
  (五)學生中途退出者(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月計
        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予退還)
  (六)幼兒課後留園所收費用於支付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後,若仍
        有剩餘款應做為改善各園教學環境及設備或維護費,且應專款專
        用不可移作他用。
  (七)課後留園之收費得於每學期一次收齊或按月收齊,並應開立收據
        。
  (八)課後留園經費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
  (九)非寒暑假期間每月收費公式如下:教師鐘點費×每月時數÷ 0.7
        ÷人數=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十)寒暑假期間收費公式如下(以月計費):(教師鐘點費×每月時
        數÷0.7÷人數)+每月代收代辦費=每人每月應繳金額。

七、獎勵:辦理課後留園之教師認真負責者,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酌予獎勵。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課後留園之幼童放學時,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及家長共同維
        護放學之安全。
  (二)為落實親師合作理念,各園應召開家長座談會。

九、本要點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