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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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督導兩性平等教育,並建立安
    全及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設置「花蓮縣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宣導、指導規劃與推動兩性平等教育。
  (二)規劃與審查兩性平等教育課程教材、教案編撰及促進教學推展。
  (三)強化與推動學校教師兩性平等教育知能。
  (四)指導學校充實兩性平等教育資料與服務工作。
  (五)結合社區社團機構推展兩性平等教育。
  (六)督導消除校園性別歧視、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相關事件。
  (七)其他有關兩性平等教育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局長擔任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學
    校校長、主任、教師代表及具有兩性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聘(兼)任
    ,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半數以上。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以每年度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出席。委員因事不克出席時
    ,應向執行秘書請假。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派教育局學管課課長兼任之,綜
    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擔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