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暨體育活動,
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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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團體):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依中央或本縣財團法人法規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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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補助民間團體者,應符合依下列規定:
(一)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
處理。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事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為原則。
(四)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
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
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藝術、童軍、終身學習團
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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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府依據預算編列執行、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配合款比例(以 2成以上為原則)、申請補助項目合適性及
對推動教育、體育發展助益等條件,綜合審查並核撥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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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教育活動依下列項目補助基準表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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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單位│ 單價(元)║項目 │單位│ 單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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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場 │ 10,000 ║講義印│場 │ 10,000 │
│金 │ │ ║刷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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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佈│場 │ 10,000 ║材料費│場 │ 10,000 │
│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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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響器│場 │ 10,000 ║誤餐費│人 │ 70 │
│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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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紙│場 │ 10,000 ║評審、│人 │ 2,000 │
│張費 │ │ ║出席費│ │ │
├───┼──┼──────╫───┼──┼──────┤
│保險(│場 │ 核實 ║講師鐘│時 │ 內聘 800 │
│每人以│ │ ║點費 │ │ 外聘 1,600│
│意外險│ │ ║ │ │ │
│100 萬│ │ ║ │ │ │
│為限)│ │ ║ │ │ │
├───┼──┼──────╫───┼──┼──────┤
│文宣費│場 │ 10,000 ║講師交│人 │ 核實 │
│ │ │ ║通補助│ │ │
│ │ │ ║費 │ │ │
├───┼──┼──────╫───┼──┼──────┤
│雜支 │場 │ 5 %以內 ║撰稿費│千字│ 630 │
├───┼──┼──────╫───┼──┼──────┤
│郵資 │場 │ 5,000 ║遊覽車│輛 │ 10,000 │
│ │ │ ║(每車│ │ │
│ │ │ ║至少)│ │ │
│ │ │ ║30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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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各項體育競賽、研習或活動,依下列項目補助基準表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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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項目 │單位│ 單價(元)│ 備註 │
│ │ │ │ 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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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費│天 │ 1500 │A 級裁判 │
│ │ │ ├──────┼───────────┤
│ │ │ │ 1200 │B 級裁判 │
│ │ │ ├──────┼───────────┤
│ │ │ │ 800 │C 級裁判 │
│ │ ├──┼──────┼───────────┤
│ │ │場 │ 400 │1.主辦機關(構)學校之│
│ │ │ │ │ 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
│ │ │ │ │ 判費應減半支給。 │
│ │ │ │ │2.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
│ │ │ │ │ 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差│
│ │ │ │ │ 。 │
├─┼───┼──┼──────┼───────────┤
│2 │紀錄費│天 │ 800 │ │
│ │ ├──┼──────┼───────────┤
│ │ │場 │ 200 │ │
├─┼───┼──┼──────┼───────────┤
│3 │住宿費│天 │ 1400 │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 │ │ │ │點(薦任、委任、雇員九│
│ │ │ │ │職等以下) │
├─┼───┼──┼──────┼───────────┤
│4 │礦泉水│箱 │ 120 │ │
├─┼───┼──┼──────┼───────────┤
│5 │誤餐費│人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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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獎盃 │組 │ 3000 │團體(冠、亞、季) │
│ │ ├──┼──────┼───────────┤
│ │ │座 │ 600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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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臨時人│天 │500-650 (參│需滿 8 小時(需列工作│
│ │員酬差│ │照教育部補助│明細送核,支領費用者本│
│ │工作費│ │委辦及行政協│府不另計獎勵,特殊性技│
│ │ │ │助計畫經費編│術短工,執行時得按當地│
│ │ │ │列參考基準)│工資核實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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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遊覽車│輛 │ 7000 │縣內 │
├─┤費用 │ ├──────┼───────────┤
│9 │ │ │ 10000 │宜蘭、台東 │
├─┤ │ ├──────┼───────────┤
│10│ │ │ 15000 │除本縣、宜蘭、台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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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險 │人 │ 核實 │每人以意外險 100 萬為│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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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講師鐘│節 │ 800 │內聘講師 │
│ │點費 │ ├──────┼───────────┤
│ │ │ │ 1600 │外聘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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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助理講│節 │ 400 │內聘講師 │
│ │師鐘點│ ├──────┼───────────┤
│ │費 │ │ 800 │外聘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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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講師交│人 │ 核實 │依實際所搭乘交通工具報│
│ │通費 │ │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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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評審、│場 │ 2000 │ │
│ │出席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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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各項體育競賽依下列補助基準表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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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項目 │單位│單價(元)│ 備註 │
│ │ │ │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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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選手住宿費│天 │400 │ │
├─┼─────┼──┼─────┼──────────┤
│2 │選手膳雜費│天 │200 │ │
├─┼─────┼──┼─────┼──────────┤
│3 │選手交通費│人 │核實 │依火車莒光號報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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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 │人 │核實 │每人以意外險 100 萬│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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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
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事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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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公文書(函),應載明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二)團體立案證明書、章程影本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或理監事改選會
議紀錄。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承辦單位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
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單位負責人、單位會計、承辦人均應核
章)及來源等。(如附表一~二)。
(四)同一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明細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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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項目
1.實施計畫書、計畫申請表、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課)程表後
,審查其表件是否逐項詳實填列,依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
協調性、可行性及規模等書面審查其項目及經費;表件及其內
容不盡詳實者,予以退件。
2.初審通過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其具體補正事項,函
請申請團體於5日內補正。
(二)審定結果通知
1.駁回申請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團體。
2.核定准予補助者,應敘明補助項目、金額及經費核銷方式,函
復申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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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使用限制:受補助團體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事先報請本府核
准後方可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
領之款項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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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核銷及撥款注意事項:
(一)全額補助者,以全部原始憑證連同實際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三)
送本府辦理核銷及撥款作業。
(二)部分補助者,其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二),以領據辦理撥款,原始憑證應留存受補助單
位以供審計機關及本府抽查。
(三)不論補助款金額大小,均須將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
如附表四),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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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團體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但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
及行程時,須於事前陳報本府備查。
(二)受補助團體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
報告表、經費收支明細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
予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團體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
助經費繳回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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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團體,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本府得會同有關單
位辦理實地查核,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
否符合規定。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
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限期繳回該補助
款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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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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